本文主要介绍了宠物狗咬人时的责任归属、律师委托书和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此外,狗咬人侵权责任纠纷的律师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以及委托权限等事项。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做好文明养狗人士,就能避免出现狗咬人引起的侵权纠纷。
法律分析
一、若宠物狗咬人,责任归属如何划分?
一般来说,宠物狗咬人时,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狗咬人侵权责任纠纷的律师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本人与_______侵权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狗咬人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宠物狗咬人,其实侵权责任主体还是很好确定的。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爱狗人士,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对自家的宠物应尽好相应的监管职责,比如遛狗的时候必须要拴狗绳,只有做好文明养狗人士,才能避免出现狗咬人引起的侵权纠纷。
拓展延伸
宠物狗咬人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但是责任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宠物狗咬人的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宠物狗主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例如没有及时给狗注射疫苗或者没有及时清洗狗牙,导致狗咬人,那么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宠物狗主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例如及时给狗注射疫苗、定期清洗狗牙等,那么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宠物狗咬人的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无论责任归属如何,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保护公众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结语
宠物狗咬人时,责任归属划分一般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对于狗咬人侵权责任纠纷的律师委托书,应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宠物狗咬人,其实侵权责任主体还是很好确定的。提醒各位爱狗人士,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对自家的宠物应尽好相应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狗咬人引起的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12-01)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2008-12-01)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2008-12-01)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