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如下:
1、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