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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2024-03-25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审计证据的种类:

(一)按表现形式分:

实物证据——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书面证据——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言词证据——以陈述表现形式的证据;

环境证据——各种环境事实证据。

(二)按证据来源分:

内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的证据;

外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以外的证据;

亲历证据——来自审计人员检查测试的证据。

(三)按取证方式分:

检查证据——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

调查证据——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

鉴定证据——鉴定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其他证据——来源于举报等方面的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可靠性价值):潜在证据力——可能的证实能力

现实证据力——确认的证实能力

证明力(实质性价值):众多审计证据的综合性价值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转移,它不同于判断推理(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演变趋势等作出的判断,是思维的基本形成)

可靠性——正确可靠

合法性——具有法律上效力

时间性——证据效力受时间限制

重要性——证据的有用性

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目的、具体目标及证据间的相关

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能证实问题,足以能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合理怀疑

(三)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考虑的因素

1.审计风险:项目性质、控制强弱、业务性质、管理当局可信赖程度、财务状况、

外审变动等;

2.项目重要程度

3.审计人员经验

4.错弊发现

5.证据类型与取证途径

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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