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包括:
1、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
2、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
3、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4、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5、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6、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