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四种分类方法如下:
1、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证实实物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审计单位对实物资产拥有所有权,而且实物证据有时还无法对某些资产的价值情况作出判断;
2、书面证据。是指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实经济活动的一类证据;
3、口头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提问所做的口头答复形成的一类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可能会带有个人成见和片面观点,可靠性较差,证明力较小,但它具有一定的旁证作用。必要时还应获得被询问者的签名确认;
4、环境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一类证据。有助于审计人员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策略,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