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登记是否为所有权登记
车辆登记是所有权登记。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生排他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关于车辆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
二、车辆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1)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由暂住地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明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一份。
(2)车主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及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由车管所统一提供)。
2.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此表由车管所统一填写);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属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
5.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明(副本)属于免税车辆的,应提供免税证明(副本);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警部门留存联)(交纳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7.非免检车辆需到本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到本市交警大队车管大厅办理落户。
8.办理新车落户前需要对车辆车架号拓印、照相。
三、车辆登记证的内容
登记证书内容:
(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式;
(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9)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10)机动车外形,主要是保留机动车的照片;
(11)注册登记的日期;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