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承典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物权性质的权利,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典权是采取肯定的态度的。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具体在保护房屋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第一,掌握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的出卖价格,房主告知享有优先权人的房屋卖价必须等同于卖给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
第二,优先权的顺位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