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和步骤,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登记机关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否则应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分析
结婚登记是在民政局办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结语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男女双方需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如认为符合结婚条件,则准予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如不符合条件,则应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