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公司法》没有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非局限于交易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