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的表示,向出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超过十五日未作出明确表示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两种,一就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声明,二即保持沉默,态度不明确,在十五日后即视为放弃。
二、如何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由此可见,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是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