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开具结婚证明的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及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结婚证明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处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已取消)。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开具结婚证明的要求,个人单位或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是某某单位或公司的员工,在社会结构中,当事人属于这个单位或公司,也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人的身份是合法的,然后,单位或公司还需要证明自己有同意员工与他们结婚的资格。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政府民政部门。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并不是未婚证明,而是无婚姻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内容包括了未婚证明,虽然现在结婚已不再强制要求单位开具介绍信了,但是婚姻状况证明是必不可少的,你只需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处办理证明即可。
二、结婚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当事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如果当事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并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结婚证明,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委托人写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写清楚具体委托事项,若受托人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可以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如果是在外地结婚想迁移回来的人,当事人需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原始登记档案,然后原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提供查询证明。证明本人无配偶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书。
三、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拓展延伸
结婚证明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状态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开立结婚证明的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 流程:
(1)申请结婚登记: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缴纳登记费用: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3)提交申请材料: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申请材料;
(4)申请审批: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若符合条件,则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2. 材料:
(1)身份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离婚、丧偶等;
(4)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申请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
3. 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3)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如有疑问可向工作人员咨询;
(4)办理结婚登记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结婚证明,如有遗失或损毁,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综上所述,开立结婚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并注意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不遵守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可能影响结婚证明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