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口头遗嘱的权益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2024-06-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证人见证,紧急情况下无其他方式设立,解除后可书面或录音立遗嘱;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证明力最高,但侵害利益、事实行为改变、取消继承权、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法院判决无效等情况会失效。

法律分析

一、口头遗嘱的效力是怎样的

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须为紧急情况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条件须为立遗嘱人当时已经来不及用其他方式,如果有时间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那么则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遗嘱效力,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二、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效力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结语

口头遗嘱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满足紧急情况、证人见证等条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而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在侵害利益、事实改变、取消继承权等情况下可能失效。对于胎儿继承份额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判决将决定其有效性。因此,在遗嘱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