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追诉期10年);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15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