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痕形成。
(二)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