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抵押人未能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拍卖以弥补损失,但抵押人在此过程中并非没有救济途径。抵押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请求确定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或者其他权利争议;
2.提出异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公告或通知抵押人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拍卖手续等;
3.请求拍卖品价格评估或鉴定,并确保拍卖价格合理;
4.对错失合理竞价的投诉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担保物拍卖前,抵押人、质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或者其他权利争议。”
2.《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抵押人、质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同意拍卖标的物的,应当在拍卖前提出异议。债权人不采纳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提出答辩,请求确定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品质、评估价值、有关费用等事项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前一次进行审理。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
4.《担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本章规定处分担保财产,抵押人或者质权人有权请求公证或者价格鉴定,确保价值与拍卖价格相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