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时间一般都是1个月,案件复杂可延长1个月。检察院认为假释裁定不当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