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处分立案审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
3、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发放。6月30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必须发放。
4、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三个月人员的不发放。
5、新招聘人员折半发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人员折半发放。
7、离岗休息人员必须发放。
8、第十三个月工资将放入绩效工资总量中,按有关规定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