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参与分配的定义可以看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实施破产还债。而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实施破产还债,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多数
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只发生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债权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额就是了。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够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执行判决的,可以收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如果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五)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
(六)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
(七)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
(八)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备隐匿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