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笔者认为能够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二、向哪一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笔者认为:虽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1款仅笼统地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92明确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原申请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实践中,如果参与分配的申请人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很可能吃到闭门羹,由法院与法院之间对接,沟通程序相对流畅。
三、何时提参与分配申请
执行规定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2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综上,笔者认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时间为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毕竟主持分配的法院是能够处置财产的法院,当然这里也可以换成处置财产的法院,一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