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非自愿的给付一方或双方互给的有关财物,俗称彩礼。广义的婚约财,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自愿或非自愿的给付一方或双方互给的有关财物,其中包括狭义的婚约财产。本文中的婚约财产,一般是指广义的婚约财产。其特征主要有:
(一)契约性
契约,也即合同。合同的合字,按其文字组成的特征有众口合一之意。其中很自然的包含了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缔约人和意思表示一致。婚约,其实质就是男、女双方以将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就是我们以上说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只要婚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婚约即告成立。至于这种婚约的是否有效,是法律上的评价问题,其并不影响婚约作为契约的本质。婚约双方当事人正是基于将来要建立婚姻关系的这种合意,一方才对另一方或双方互赠有关财物。此时赠与的财物,完全是基于缔结婚姻而为之,否则就不会发生赠与财物的行为。因此,从婚约财产所发生或变动的原因上看,其具有契约的性质。
(二)人身依附性
人身依附性,是指与人身具有不可分离的特征。从中、外古代的婚约制度中能得出,那时的妇女只是婚约的标的物,是包办买卖婚姻的战利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约制度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不再用它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它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其所固有的源流性和继承性,必然的影响着后世。在现代社会里,婚约虽然不再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约当事人已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成了婚约的真正的缔约人,但在有些地方婚约仍是结婚的前置程序。并在订婚时往往伴随着一定数量的聘礼作为缔结婚姻的代价。这一现象,如果从婚约本身的目的角度来考查,其实婚约就是男女双方把自已的配偶权承若于对方,以将来双方为夫妻关系。基于这一目的,婚姻当事人才赠与财物,以资婚约目的(缔结婚姻)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赠与的财物,已不是一种纯物理意义上的物,而是依附于身份权才产生的赠与物。因此,婚约财产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三)附条件性
婚约财物,其实质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相识一段时间后,一般就会订婚。在订婚时一般男方要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礼,以资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该聘礼的给付,当然的就成了婚约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无形中制约着婚约中的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