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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程序有哪些

2024-05-25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1.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应在6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八十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80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不需要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申请人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的,申请人应在5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解释说明。

3.行政许可决定 应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4.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NMPA受理和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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