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由公告机关确定,一般为45日内,在特定条件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含的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