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协议到期之后,一般是算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在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时间到期之后,且无到期后关于继续经营的相关约定,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是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则因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因此合伙协议到期之后,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终止了,此时合伙协议自然属于自动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