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则合伙企业依法解散;如果合伙人决定继续经营,则可以延续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且决定不再经营的,应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需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合伙期限届满,如果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则合伙企业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依据法律规定解散、注销。
合伙期限届满,如果合伙人决定继续经营的,可以继续延续合伙协议的履行。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解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拓展延伸
合伙协议终止后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
合伙协议终止后的法律效力处理取决于具体的合伙协议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其法律效力完全消失。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能存在一些条款仍然有效,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会对合伙协议终止后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在合伙协议终止后,合伙方可能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并解决未了结的权益、债务和争议等事项。因此,在合伙协议终止后,合伙方应当仔细研究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解决。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合伙协议终止后的法律效力处理则取决于具体的合伙协议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合伙方在解散后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并解决未了结的权益、债务和争议等事项。因此,在解散合伙企业后,合伙方应当仔细研究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