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证驾驶的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
处理方式是携带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无证驾驶的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是被处拘留的,配合交管部门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