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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2023-10-0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地役权合同条款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地役权为什么不能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原因是: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二、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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