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见证人不等于证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不具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性质。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说明看到的、听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