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包括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资助;普通高校资助等。
法律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 万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 3% ,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硕士生 3.5 万名,每生每年 2万元;博士生 1万名,每生每年3 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 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