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6、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收存;
9、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10、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写进去,即使不写,也最好有书面的确认。否则完全有可能签字人一旦调离或者对方耍赖说不是公司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