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其实就是指农村地区分配给农村居民用来修建自己住宅的农村土地,此时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一般称之为自建房,与我们说的小产权房其实都还有一定的差异。对于宅基地,在实际分配的时候需要遵循规定的原则,做到一户一宅。通常需要提出申请之后,才有可能分得到宅基地,此时会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作出严格的审查。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二、国有宅基地的含义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