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办。
办理临牌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管理所会在自受理之日超1日内,审查提交证明、凭证。需要在本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总之,临时车牌与固定车牌作用差不多,就是有使用期限。
二、具体办理流程为:
1、车主向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2、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在用车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的申请,并出具待办凭证;
3、打印行驶证(打印临时号牌);
4、车主缴纳行驶证(号牌)工本费,凭待办凭证到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临时号牌);
5、机动车管理科向省厅车管所报制铁牌。
6、临时号牌到期,车主到机动车管理科(注册大厅)换发。铁牌制作完成后,车主缴纳铁牌工本费,凭临时号牌、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车辆的要有委托书)到机动车管理科(号牌库)领取铁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