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一分所:浦东新区哈密路1330号。
2、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3、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4、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5、浦东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杨高中路1500号。
6、黄浦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陆家浜路88号。
7、卢湾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打浦路588号。
8、杨浦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政肃路198号。
一、车管所业务类型:
1、机动车注册登记。
2、机动车转移登记。
3、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
4、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二、申请更换驾驶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