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刑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省级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看守所的保外就医政策及执行情况分析
保外就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暂时离开看守所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针对这一政策,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可能存在差异。
在某些地区,看守所提供保外就医服务,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照顾。这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疾病的严重性、治疗的必要性以及医疗资源的可行性等。
然而,保外就医服务的执行情况因地区而异。有些地方可能存在资源匮乏、程序繁琐或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保外就医服务难以顺利进行。此外,安全问题也是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因此,对于看守所的保外就医政策及执行情况,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兼顾社会安全和治安的考量。这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健全,以确保保外就医服务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结语
保外就医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安全和治安的考量,需要对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不同地区的看守所在提供保外就医服务时可能存在差异,如资源匮乏、程序繁琐或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完善制度并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保外就医服务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