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房屋已经建成,属于现房状态,破产的开发商对于购房者有履约的可能,简单来说就是业主有可能能拿到房产。如果在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代开发商来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业务。像房屋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可以交付使用了的,开发商的破产对于购房者来说算是问题不大。
但是遇上期房,那就比较麻烦了。如果房屋未建成,我们按照《最高法建工受偿问题批复》来看,“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受买人。”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您交付的房款在50%以上时(按揭放款也计算在内,开发商破产,购房者也必须偿还银行贷款),有优先的受偿权。
如果在开发商破产倒闭,破产管理人决定续建房屋,1.如果购房者决定继续买这套房,就补足房款,管理人也必须履行合同,并在满足办理产权证时,配合办理。2.如果购房者拒绝继续购买,不愿意补足房款,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法律保障优先受偿权。
如果破产管理人不续建了,购房者依据法律保障优先受偿权。
如果所交房款不足50%,那就按照《全国民商工作会议纪要》:“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50%,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给的钱接近50%,就按之前管理人决定续建和您超过50%的一样,交钱给房。
如果您严重不足50%,又不决定继续购买,或者管理人又续建的,在破产清算时,很大部分可能作为普通的债权对待,那对于购房者来说是最大的损失。
无论如何,对于上述的请求,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
1. 在人民发现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
2. 所有房屋属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