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和城市有房屋能否确权
能否确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在城镇和农村都有房屋的,仍然可以对农村房屋确权。
1、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之前,已经拥有自己的房产和宅基地。2,、合法继承的房产和宅基地
3、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之前购买的农村房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为了能够更好的享受到城里的入学教育和医疗服务等公共资源,很多人都会选择搬迁到城镇里去生活,并在城镇购置房屋,把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在转户口之前,在农村的原本拥有的房屋仍然存在的,是可以按照要求确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