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及流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患职业病、工作期间外受伤等情况可申请工伤认定。办理时限为60日内,简易程序11个工作日,普通程序4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收费。用人单位在参保地办理工伤认定。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请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事流程:
(一)简易程序流程适用简易程序流程的见《
(二)普通程序流程适用普通程序的见《。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
1.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
2.适用普通程序的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六号)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注意: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9:0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结语
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工作职责履行中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形。办理时限为60日内作出决定,承诺办结时限为11或4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请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