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电子税务局的网站上进行申报,登陆后点击“企业所得”,选择“季度申报”,点击“企业所得税(A类)”,根据利润表填写数据,数据填写完毕,点击保存,依次点击“企业所得税(A类)”下面的附表,没有数据直接点击保存,附表前面出现红色的“打钩”。回到“企业所得税(A类)”页面,点击申报,确认申报之后,跳出一下页面,可以看出申报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