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2、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九条
鼓励自行戒除毒瘾。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第十条
自愿戒毒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戒毒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结构义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流失滥用。
一、警察能给可疑人员检测是否吸毒吗
对于疑似吸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如果发检呈阳性,进一步抽血化验就能够知晓是否吸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