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
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判定
股东滥用权利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的手续、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因素来确定。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2)公司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
(3)公司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
在认定股东滥用权利时应当从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本不实、公司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及股东有不良动机来证明,不可只看一个方面。
三、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根据所造成的损失有所不同: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