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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及特点

来源:意榕旅游网

1.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设备出租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2.调解调解是指建筑施工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建筑施工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3.仲裁仲裁是建筑施工设备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建筑施工问题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4.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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