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租房合同如果没有签名则不成立。若是承租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给付房租,出租人接受,即收取房租,把钥匙给承租人时,该合同视为成立。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的时候起就产生效力。除了法律上规定的一些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外,都是有效的。
一、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需要根据情况来定。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土地承包合同就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并且对方接受,那么就是有效的。
二、供货合同一方不盖章生效吗?
如果供货合同约定了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另一方没盖章,且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主要义务未被对方接受的,该供货合同无效。其余情况下,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不盖章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