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
超出可以随身携带的种类或总量限制的液态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乘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时,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升;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应作为行李交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 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