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婚前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未加配偶名字,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离婚时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需由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评估机构应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若该房产为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则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婚后未加上配偶名字,则配偶无权分割该房产。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则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则另一方对房产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为二分之一。关于分割,需根据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若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无法协商,则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此类房屋包括当事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在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