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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2023-10-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除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适用初犯免责条款的“出罪”机会;而扣缴义务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不具有适用 初犯免责条款的“出罪”机会 ,均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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