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发现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程序。
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
1、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
2、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
3、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审判阶段发现新罪处理如下: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
2、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综上所述,对于漏罪一般都会需要与之前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的,不过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具体的操作可能不太一样。其中要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话,那一般是先减去之前已经服刑的刑期,然后再与漏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