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全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他共有的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总之,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只涉及他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能就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全部债权请求,而不能将债权请求权扩大到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经营资本和其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经营资本和属于经营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财产,都是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一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清偿的再动用他的其他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