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申报材料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2.申请登记书;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登记书报盘文件;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12.矿区范围图;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