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给私人后,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的车辆进行保全,保全车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抵押权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被保全的财产可以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财产保全的,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质押车查封状态丢失能报警吗
质押车查封状态丢失能报警。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车辆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三、专利权保全要注意什么
(1)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2)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假如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递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投递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