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参合筹资办法
(一)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二)筹资标准:,农民个人缴费为60元。筹资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为单位收取每户应参合资金,并及时给参合农户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
(三)筹资优惠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农村低保户(包括艾滋病家庭)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参合资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参合资金由计生部门负责代缴。
二、就诊转诊程序
参合农民县内就诊实行“一证通”。在本辖区卫生院、本村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在本辖区卫生院可享受门诊70%的补偿,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大额补偿。
参合人员到县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前到县“农合办”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办理转诊需携带医疗证、身份证明、县级以上转诊证明;到县外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携带以上证件及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办理电子转诊。
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回县补偿的,出院后带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诊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外伤病人带病历复印件、住院分娩病人需带生育证)等到县“农合办”办理补偿。因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到县“农合办”备案即可(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不再办理转诊证明。
急诊、在外务工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凭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务工单位另提供务工证明)到县“农合办”登记备案。否则,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