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接受车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需提供担保书或保证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担保,也可以提供实物担保,所以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用车辆为财产保全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现金或实物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发现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会责令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感谢您的阅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